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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11-14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-11-14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7801號
債  權  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  


債  務  人  黃啓源  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86,345元,及自民國
    95年5月26日起至民國110年7月19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
    9.68計算之利息,另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
    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95年6月27日起至
    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
    期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87,898元,及自民國95年5月26日起
    至民國110年7月19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.25計算之利
    息,另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
    之16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95年6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
    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者
    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
    500元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四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收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
    本院提出異議。
五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1    月    14    日

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 高于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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