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12-22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5-12-22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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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7796號
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
債 務 人 張森樑
送達處所: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街000巷00弄0號0樓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65,903元,及自民國95
年5月29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7.49計
算之利息,另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
分之16計算之利息,暨自95年6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
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者,
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61,292元,及自95年5月29日起至110
年7月19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.68計算之利息,另自11
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
,暨自95年6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
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
0計算之違約金。
三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18,110元,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。
四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五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
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;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
,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
定有明文。經查聲請狀內附萬利週轉金約定條款,第5條約
定,「帳戶管理費」計價方式係按動用之月平均餘額的百分
之1.65計收,及第10條約定,凡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另按
「應計收之帳戶管理費」百分之10加收違約金,如逾期6個
月以上者其超過6個月部份,另按「應計收之帳戶管理費」
百分之20加收違約金,與聲請人之請求並不相同。嗣經本院
於114年10月31日裁定命債權人於7日內補正請求利息為年息
百分之19.8及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約定利率百分之10,
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約定利率百分之20計算違約金之依據
,並更正請求利息及違約金部分按契約書內容請求,而聲請
人已收受該裁定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。惟聲請人並未提出
新債權釋明文件,亦未更正請求標的,揆諸前揭條文及說明
,債權人請求之利息、違約金,與上開規定不符,應予駁回
。
六、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
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裁判費1,000元。
七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
院提出異議。
八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
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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