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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(2025-10-17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0-17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7577號
聲  請  人
即 債權 人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胡學海  


相  對  人
即 債務 人  張雲清  

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張雲清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
下:
  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,或依
    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
    之;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,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
    駁回之。原告之訴,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
    應以裁定駁回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
   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張雲清發支付命令,經本院於民國
    114年9月15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:查明本件債務人
    究係何人,並具狀陳明之。承上,如本件債務人確為張雲清
    ,請提出已對其為催繳之函文及其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請
    勿省略),並查明聲請狀所載債務人姓名是否有誤繕。聲請
    人已於同年9月22日收受前項裁定,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,
    有送達證書及收文、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,其聲請於
    法不合,應予駁回。
三、爰依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 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17  日

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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