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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(2025-09-12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09-12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6650號
聲  請  人
即 債權 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  
代  理  人  施志賢  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國仁醫院即鍾瑞嶂、林美櫻、貝安
股份有限公司、鍾佳蓉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
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
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重新向相對人鍾佳蓉最新戶籍地址「屏東縣○○市○○○路00
    號」為催告,並提出催告函及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。(如信
    件被退回,請提出信封封面影本,需可看出退件原因)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9     月    12    日

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 吳欣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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