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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10-13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-10-13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6406號
債  權  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  


債  務  人  董伊任  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56,548元,及自民國96
    年1月24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.68計
    算之利息,另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
    分之16計算之利息,暨自96年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
    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者,
   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54,002元,及自96年1月18日起至110
    年7月19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.8計算之利息,另自110
    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
    ,暨自96年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
    並按應計收之帳務管理費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
    應計收之帳務管理費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
    用500元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四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    提出異議。
五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0    月    13    日

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 吳欣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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