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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(2025-09-05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09-05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5910號
聲  請  人
即 債權 人 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沈文斌  


相  對  人
即 債務 人  雷文彬  
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雷文彬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
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,或依
    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
    之;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,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
    駁回之;原告之訴,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
    應以裁定駁回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應定期間先命補正。
   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及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催
    告函及回執,經本院民國114年8月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
    之日起7日內補正,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9日送達,有送達證
    書附卷可稽,逾期迄未補正,於法不合,其聲請應予駁回。
三、爰依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 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5   日

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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