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(2026-01-30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1-30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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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11911號
聲 請 人
即 債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柯清文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
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
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本件請求本金新臺幣(下同)19,018元部分,請提出並釋明
得請求按「週年利率百分之19.8」計算利息及逾期在6個月
以內者,按約定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約定
利率百分之20計算違約金之依據。
二、承上,若本件利息及違約金之請求係依據萬利週轉金約定條
款第5、10條之約定為請求,則應更正請求標的為如約定條
款所載,即更正請求標的為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19,018
元,及自民國95年1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動用之月平均
餘額的百分之1.65計收帳戶管理費,惟自民國110年7月20日
起至清償日止,核算之數額不得逾週年利率百分之16;暨其
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帳務管理費百分之10,逾期超
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帳務管理費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。」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
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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