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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3-19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-03-19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1910號
債  權  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  


債  務  人  郭真宏  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33,652元,及其中30,1
    25元,自民國95年4月7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,按週年
    利率百分之19.98計算之利息,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
    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21,805元,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四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
    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;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
    ,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;債權人之請求,應釋明之,
   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、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債權人
    以債務人積欠信用卡卡費及貸款款項為由,聲請對債務人核
    發支付命令,惟查狀附萬利週轉金約定條款並無利息之約定
    。嗣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2日裁定命債權人補正上開事項,
    債權人於同年2月13日民事陳報狀主張,萬利週轉金約定條
    款第5條已就利息約定按月息百分之1.65(即年息百分之19.
    8)計算,惟查該條係約定帳務管理費之計價方式,而非利
    息之約定,又違約金之請求,係按利息利率百分之10(逾期
    六個月內)或百分之20(逾期超過六個月)計算,於利息利
    率約定不明之情形,自無從確認違約金之請求。則債權人請
    求逾主文所示之金額,與上開規定不符,應予駁回。
五、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
   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1,000元。
六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
    院提出異議。
七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19  日

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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