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(2026-01-09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1-09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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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11241號
聲 請 人
即 債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
相 對 人
即 債務 人 楊庭睿
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楊庭睿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
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,或依
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
之;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,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
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楊庭睿發支付命令,經核
相對人之戶籍設於臺南市安南區非本院轄區,本院對之無管
轄權,聲請人聲請對該相對人發支付命令,自係違背民事訴
訟法第510條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,其聲請自非適法,應予
駁回。
三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
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
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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