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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12-29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-12-29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0638號
債  權  人 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酒井裕之


債  務  人  天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

            天喜迎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

兼上二公司
法定代理人  陳苡孋  

                      送達處所:台北市○○區○○街00巷0  弄0號

債  務  人   蔣瑋珊  


一、債務人天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、陳苡孋、蔣瑋珊應向債權人
    連帶給付新臺幣(下同)6,300元,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
    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.6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債務人天喜迎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、陳苡孋、蔣瑋珊應向債
    權人連帶給付15,750元,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
    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.6計算之利息
三、債務人天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、天喜迎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    、陳苡孋、蔣瑋珊應連帶賠償程序費用500元。
四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五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
    院提出異議。
六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2    月    29    日

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 高于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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