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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清算事件(2026-04-28)

消費/小額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4-28 案號:司執消債清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9號
聲  請  人
即 債務 人  劉天賜  
代  理  人  孫大昕律師
債  權  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0、186、188號                   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代  理  人  蔡嘉芯  


債  權  人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邱月琴  
代  理  人  孫馥禎  
債  權  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代  理  人  蔡政宏  


債  權  人 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林鴻聯  
代  理  人  徐良一  
債  權  人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簡志誠  
債  權  人 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呂豫文  


債  權  人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7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法定代理人  黃男州  
代  理  人  葉佐炫  
債  權  人 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今井貴志

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清算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 
本件清算程序終結。
  理 由
一、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,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
    告;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,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,消
   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、第2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,前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清字第6
    4號裁定,自民國113年12月6日中午12時起開始清算程序。
    經查:債務人名下無不動產,僅有車牌號碼000-000號普通
    重型機車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、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
    公司、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元大商業銀行
    股份有限公司存款合計新臺幣(下同)11,172元,有稅務電
    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、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
    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、國泰人壽保險股份
    有限公司114年4月24日國壽字第1141040784號函、債務人11
    4年1月13日陳報狀、金融帳戶開戶查詢系統查詢單、相關金
    融機構回函,及交通部公路局高雄區監理所屏東監理站114
    年2月4日高監單屏一字第1143011537號函附卷可稽。上開債
    務人所有普通重型機車為88年4月出廠,已遠逾3年使用年限
    ,幾無清算實益,爰不予處分。又前揭存款,業經債務人提
    出同額現金代之,已由本院作成分配表,認可後公告,並分
    配完結,有分配表、發還案款通知、匯款入帳聲請書及保管
    款支出清單等件附卷可稽。是本件既已分配完結,爰依首揭
    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
    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28  日
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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