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 清償信用卡消費款(2025-10-30)
消費/小額
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
2025-10-30
案號:港小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港小字第167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陳靖雯 被 告 張玉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0 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2,913元,及其中新臺幣19,975元自民國 114年6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 被告應給付原告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,500元,及自本判 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中華民國114年10月30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尤光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以判決違背法令為限)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 繕本) (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、依 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)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達成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