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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 清償借款(2025-11-13)

消費/小額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2025-11-13 案號:港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· ✅ 原告勝訴:被告應給付予原告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
114年度港小字第152號
原      告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  
訴訟代理人  陳靖雯  
被      告  吳建宏  
            呂子楹即呂淑霞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30日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2,039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
約金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。
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,500元,及自
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
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13  日
         北港簡易庭   法 官 尤光卉  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上訴
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以判決違背法令為限)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
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
繕本) (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、依
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13  日
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達成
附表:
尚欠金額(新臺幣) 利息  違約金   期間 年利率 期間 年利率 42,039元 自民國113年7月1日起至民國114年1月19日止 1.775% 自民國113年8月1日起至民國114年1月19日止 0.1775%   自民國114年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  2.775% 自民國114年1月20日起至民國114年1月31日止 0.2775%    自民國114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0.555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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