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(2025-10-15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0-15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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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1044號
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
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歐文敏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督促程序,如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,不得行之;支付命令
之聲請,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,法院應以裁定
駁回之。民事訴訟法第509條、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債務人現設籍於馬公市戶政事務所,有個人戶籍
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,顯屬應依公示送達為之。是債權人
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違反首揭規定,自非適法,應予
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
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王志浩
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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