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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(2026-04-21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4-21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促字第277號
債  權  人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胡學海  


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花采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
定如下:
  主 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  理 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。民事訴訟
    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。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
    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同法
    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規定甚明。
二、經查,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3日通知債權人於通知到達翌日
    起7日內補正提出債務人花采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
    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嗣債權
    人於同年4月17日遞狀提出花采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陳
    德武,惟依債權人所補之戶籍謄本所示,法定代理人陳德武
    業於114年4月24日即已死亡,債務人公司目前無任何董事,
    有債權人提出之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稽,債權人復未
    表明債務人公司現合法之法定代理人為何,依首開法條規定
  ,債權人之聲請難認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
    官提出異議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21  日
        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 王志浩
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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