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擔保物(2025-09-24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09-24 案號:司聲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聲字第12號
聲  請  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  
代  理  人  孫東丞  
相  對  人  湯昕翰  

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院一百一十四年度存字第三四號提存事件,聲請人所提存之面
額新臺幣貳拾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百零五年度甲類第十一
期債票,准予返還。
  理 由
一、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,法院應依供擔保
    人之聲請,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,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
    項第2款定有明文。前開規定,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
    保者準用之,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,聲請人
    前遵本院114年度司裁全字第9號民事裁定,為擔保假扣押,
    曾提供面額新臺幣(下同)200,000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5
    年度甲類第11期債票為擔保,並以本院114年度存字第34號
    提存事件提存在案。茲因聲請人已與相對人達成協議,相對
    人出具同意書及印鑑證明書予聲請人,同意聲請人領回所提
    存之上開提存物,爰聲請發還本件擔保金等語。
三、查聲請人上開主張,業據提出本院114年度司裁全字第9號民
    事裁定影本、114年度存字第34號提存書影本及相對人之同
    意書、印鑑證明等各乙份為證,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相
    關卷宗,核無不合,是本件聲請應予准許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
    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24  日
        民事庭  司法事務官 郭山水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