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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債務人異議之訴(2026-03-09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6-03-09 案號:板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5年度板補字第586號
原      告  黃子龍



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,
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
其訴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向本庭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3     月    9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  官  李崇豪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陳又琳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3     月    9   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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