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 清償借款(2026-04-10)

消費/小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2026-04-10 案號:板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· ✅ 原告勝訴:被告應給付予原告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5年度板小字第538號
原      告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  
訴訟代理人  廖啓邦  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段00號7樓  被     
 告  林禹廷  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街00號
            林慶儒  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7日言詞辯
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5,502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
約金。
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,500元,由被告連帶負擔,並加
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
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10  日
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            法 官 陳怡伶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,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
,上訴於本院合議庭,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,且繳納
上訴費。當事人之上訴,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,上
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
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
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
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,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
上訴。
中華民國115年4月10日
           書 記 官 蔡儀樺
附表:
欠款金額 (新臺幣) 利息  違約金   期間 利率 期間 利率 5,502元 自114年3月1日起至114年9月23日止 1.775% 自114年4月1日起至114年9月23日止 0.1775%  自114年9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2.775% 自114年9月24日起至114年9月30日止 0.2775%    自114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0.555%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