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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 給付信用卡帳款(2026-03-31)

消費/小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2026-03-31 案號:板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· ✅ 原告勝訴:被告應給付予原告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5年度板小字第319號
原      告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  
訴訟代理人  陳芝華  

被      告  陳信佑  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3日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萬6,821元,及其中5萬5,332元自民國11
3年8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.5計算之利息。
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,500元,及自本判決確
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 3   月  31  日
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            法 官 陳怡伶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,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
,上訴於本院合議庭,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,且繳納
上訴費。當事人之上訴,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,上
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
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
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
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,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
上訴。
中華民國115年3月31日
           書 記 官 蔡儀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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