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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給付保險金(2026-03-02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6-03-02 案號:板保險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5年度板保險簡字第1號
原      告  鄭郁璇  



訴訟代理人  陳柏凱  

被      告 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孟嘉仁  

訴訟代理人  劉煌基律師
複代理人    林心瀅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
   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;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
    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,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
    法院管轄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、第2條第2項分別定有
    明文。
二、本件被告登記所在地位在臺北市信義區,此有經濟部商工登
    記公示資料查詢表附卷可稽,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
    定,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原告向無管轄權
    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
    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2   日
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           法 官  呂安樂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2   日
           書記官 魏賜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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