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給付信用卡帳款(2026-01-16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6-01-16 案號:板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板補字第3981號
原      告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  




上列原告與被告何維民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,原告於民國
114年10月17日向本院聲請支付命令,經被告於支付命令送達後
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視為聲請時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
12,979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
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
、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
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1     月    16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  官  郭永賦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1     月    16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春森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