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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給付信用卡帳款(2025-12-24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5-12-24 案號:板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板補字第3862號
原      告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  




一、原告因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曾台斌發支付命
    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
   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
    左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:本件訴訟標的
    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萬貳仟玖佰參拾伍元,應繳裁判費新台
    幣壹仟伍佰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,
    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仟元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2    月    24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  官  李崇豪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葉子榕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2    月    24  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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