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給付信用卡帳款(2026-04-09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2026-04-09
案號:板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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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板補字第3749號
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
上列原告與被告鄭崇文律師(即彭品寍之遺產管理人)間給付信
用卡帳款事件,原告前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
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
而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(下同)59,941元(
計算式詳如附表,元以下四捨五入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
元,扣除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,尚應補繳1,000
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
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
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時瑋辰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
書記官 詹昕容
請求項目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 58,782元 利息 55,298元 114年9月7日 114年10月27日 (51/365) 15% 1,158.99元 小計 1,158.99元 合計 59,941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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