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給付信用卡帳款(2026-03-09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6-03-09 案號:板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板補字第3715號
原      告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  




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凡勻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,原告於民國
114年9月3日向本院聲請支付命令,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
(下同)30,666元,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
年利率百分之6.34計算之利息。經被告於支付命令送達後之不變
期間內提出異議,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0,666元,
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,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
,尚應補繳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
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
,特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3     月    9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  官  陳彥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3     月    13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劉怡君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