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(2025-12-05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2025-12-05
案號:板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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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板補字第3666號
原 告 葉明珠
訴訟代理人 李銘洲律師
複代理人 林昱齊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
在事件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
期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向本庭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李崇豪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葉子榕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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