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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(2025-10-16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5-10-16 案號:板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板補字第1775號
抗  告  人  李安立  

訴訟代理人  李天由  


上列抗告人與被抗告人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
票債權不存在事件,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3日本院第一
審裁定,提起第二審抗告,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,
未據抗告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、第442條第
2項前段之規定,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庭
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抗告,特此裁定。另原裁定僅係
針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如抗告人對此部分並無爭執,則請自
行斟酌是否繳費,附此敘明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0    月    16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  官 時瑋辰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0    月    16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詹昕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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