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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(2025-10-03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5-10-03 案號:板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板補字第1775號
原      告  李安立  

訴訟代理人  李天由  
            李勁寬  
被      告 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沈文斌  


上列原告與被告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
在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原告係主張本院114
年度司票字第3969號裁定(下稱系爭本票裁定)所示之本票債權
對原告不存在,是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,應以系爭本票裁定所載
被告請求之金額新臺幣(下同)29,161元,加計自民國113年10
月13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14年6月8日止,按年息16%計算之利息
,核定為32,216元(含本金29,161元、起訴前已發生之利息3,05
5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)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。茲依民
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
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0    月    3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  官  時瑋辰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不服本裁定,得於送達後10日內,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(須附繕本),且繳納抗告費。
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0    月    3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詹昕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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