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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 清償借款(2026-01-29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2026-01-29 案號:板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· ✅ 原告勝訴:被告應給付予原告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
114年度板簡字第1981號
原      告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  
訴訟代理人  陳建旻  

            張國能  
被      告  劉芸岑即苙岑商行(原名:劉芸岑即喵早餐坊)
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19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   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2,126元,及自民國114年4月2日起
    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3.995%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114
    年5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
    率之10%,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,按上開利率之20%計算之違
    約金。
二、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三、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。
  事實及理由要領
一、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規定,合併記載事實及理
    由要領,其中原告之主張,並依同條項規定,引用其如附件
    起訴狀(本院卷第9至10頁)及民國115年1月19日言詞辯論
    筆錄。
二、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,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
   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,爰依原告之聲請,
   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
三、原告主張被告未依約償還借款之事實,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
    之資料為證。又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
    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為爭執,依民事訴訟法第43
    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80條第3項、第1項之規定,視同自認
    ,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。
四、從而,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
    一項所示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五、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爰依職權宣告假
    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1   月  29  日
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            法 官  時瑋辰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且繳納上訴費;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
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以上書狀均須附繕本)
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1   月  30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詹昕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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