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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 清償借款(2026-01-30)

消費/小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2026-01-30 案號:板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· ✅ 原告勝訴:被告應給付予原告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4年度板小字第4068號
原      告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  
訴訟代理人  廖哲伍  
被      告  劉光曜  

            劉香妮  
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9日言詞辯論
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萬5,592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
違約金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
日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 1  月  30  日
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           法   官 陳怡伶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,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
,上訴於本院合議庭,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,且繳納
上訴費。當事人之上訴,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,上
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
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
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
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,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
上訴。
中華民國115年1月30日
           書 記 官 蔡儀樺
附表:
編號 本金 (新臺幣) 利息計算期間 (民國) 週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(民國) 週年利率 1 3萬5,592元 自114年2月1日起至114年8月24日止 1.775% 自114年3月1日起至114年8月24日止 0.1775%   自114年8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2.775% 自114年8月25日起至114年8月31日止 0.2775%     11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0.555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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