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 清償借款(2026-03-06)
消費/小額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2026-03-06
案號:板小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4年度板小字第4028號
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
訴訟代理人 沙東星
被 告 許立衡
許培育
許邱雅芬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7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2,839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
約金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
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,由被告連帶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陳彥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如不服本判決,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,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劉怡君
附表:
編號 本金 (新臺幣) 利息計算期間 (民國) 週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(民國) 週年利率 1 22,839元 自114年2月1日起至114年7月24日止 1.775% 自114年3月1日起至114年7月24日止 0.1775% 自114年7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2.775% 自114年7月25日起至114年8月31日止 0.2775% 11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0.555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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