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 給付信用卡帳款(2026-03-10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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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2026-03-10
案號:板小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板小字第3942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被 告 蔡闓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,於中華民國115年3月3 日辯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肆佰伍拾肆元,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零貳佰壹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五計算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(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。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。)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,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,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書 記 官 陳又琳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