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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(2026-02-25)

消費/小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2026-02-25 案號:板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· ✅ 原告勝訴:被告應給付予原告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4年度板小字第3780號
原      告 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沈文斌  
訴訟代理人  許玉鼎  
被      告  吳芳妤  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,於中華民國115年1月
30日言詞辯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7,200元,及自民國112年11月15日起至
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16%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  理由要領
一、經本院查閱卷內之證據,可以知悉被告於民國111年間向訴
    外人開豐文化事業有限公司購買英文教材時,契約中就有指
    名本件賣方的價金請求權利會移轉給原告,且被告也在契約
    書上簽名(本院卷第73頁),應可證明原告具有本件的價金請
    求權。
二、又被告雖然抗辯其有跟課程方表明要解除契約,並至臺北市
    政府調解委員會協商調解,然本院於言詞辯論時詢問被告:
    本件是否有已經合法解除契約的證據等語,被告答稱:我有
    明確跟課程方說要解除契約,但雙方未達成合意等語(本院
    卷第118頁),佐以本院審酌全案卷證後,認為卷內並無證據
    可以證明被告已經合法解除契約,基於舉證責任分配原則,
    應由被告承擔此部分事實未能證明其存在之不利益,故本件
    被告抗辯,難認有理由。
三、既然本院已經認定原告透過價金請求權之讓與而取得對被告
    的價金請求權,且被告也沒有證據證明其有合法解除契約以
    對抗原告,則本件原告請求有理由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2   月  25  日
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           法 官  沈 易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
(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巷0號)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應
表明一、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
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
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,
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,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。
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2   月  25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婕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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