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給付信用卡帳款(2025-11-12)
消費/小額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2025-11-12
案號:板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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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板小字第3747號
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
被 告 張柏毅
上列當事人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。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
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
轄法院。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、第28條第1項分別定
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原告本於信用卡契約對被告提起本件訴訟,惟被告之
住所地係在新北市新店區,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
可稽,復查無得適用特別審判籍之規定而得由本院管轄,是
本件自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。茲
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
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白承育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書記官 林祐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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