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 清償借款(2025-12-19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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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2025-12-19
案號:板小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4年度板小字第3537號
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
訴訟代理人 許煌易
被 告 起樂行文化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人 鄭慶祥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1日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7萬8,796元,及自民國114年5月20日
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.72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11
4年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
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
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
日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陳怡伶
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,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
,上訴於本院合議庭,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,且繳納
上訴費。當事人之上訴,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,上
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
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
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
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,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
上訴。
中華民國114年12月19日
書 記 官 蔡儀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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