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 給付信用卡帳款(2026-01-29)
消費/小額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2026-01-29
案號:板小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4年度板小字第3277號
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
訴訟代理人 張國能
被 告 李鈞凱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19
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9,198元,及其中新台幣44,597元自
民國114年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15%計算之利息
。
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負擔,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
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時瑋辰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表明
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
。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),如
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
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,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
由書,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
書記官 詹昕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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