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 給付信用卡帳款(2025-12-03)
消費/小額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2025-12-03
案號:板小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板小字第3201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陳建旻 被 告 高仲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,於民國114年11月5日言 詞辯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貳仟零壹拾玖元,及其中新臺幣壹萬 捌仟柒佰玖拾伍元,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;及其中新臺幣壹萬壹仟伍佰壹 拾陸元,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 分之十三點五計算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,由被告負擔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及自 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,業據提出信用卡申請書暨約定條款、信用卡客 戶滯納消費款明細資料等件為證,核認無訛,堪信為真。被告雖 以支付命令異議該項債務有爭執,然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 知,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,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,依法視同自認,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。從而,原告本於信用 卡契約之法律關係,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 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表明 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。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),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,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,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書 記 官 魏賜琪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