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 給付信用卡帳款(2025-11-14)

消費/小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2025-11-14 案號:板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4年度板小字第3065號
原      告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  



訴訟代理人  陳建旻  
被      告  蘇小稅  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
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  文
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蘇淑姿之遺產範圍內,給付原告新臺幣肆
萬柒仟捌佰參拾玖元,及其中新臺幣壹萬伍仟玖佰捌拾貳元自民
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
點五計算之利息;暨其中新臺幣貳萬柒仟貳佰柒拾伍元自民國一
百一十三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
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蘇淑姿之遺產
範圍內負擔,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週
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 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14  日
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             法 官 白承育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。
如不服本判決,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。如提起上
訴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應記載上訴理
由(含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,及依訴訟資料可認為
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),以及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
繕本,亦應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倘未於上訴後20日內提出合法上
訴理由書,法院毋庸命補正,應逕以裁定駁回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15  日
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祐安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