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 清償借款(2025-10-29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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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2025-10-29
案號:板小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4年度板小字第2927號
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
訴訟代理人 張國能
被 告 李弘祐
李志豪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於民國114年10月1日言詞辯論
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貳仟柒佰壹拾柒元,及如附表所
示之利息、違約金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,由被告連帶負擔新臺幣壹仟伍佰元
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
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呂安樂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表明
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
。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),如
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
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,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
由書,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
書 記 官 魏賜琪
附表:
債權金額(新臺幣) 利息計算期間 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計息方式 (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原利率10%;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原利率20%) 期間 利率 62,717元 自113年12月1日起至114年6月25日止。 1.775% 自114年1月1日起至114年6月25日止。 0.1775% 自114年6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。 2.775% 自114年6月26日起至114年6月30日止。 0.2775% 自114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。 0.555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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