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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 清償借款(2025-12-05)

消費/小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2025-12-05 案號:板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· ✅ 原告勝訴:被告應給付予原告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4年度板小字第2898號
原      告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  
訴訟代理人  李聖義  
被      告  李洛筠  
            劉岷茉  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7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 文
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萬0,868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
違約金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
日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5   日
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            法 官 陳怡伶
附表:
編號 本金 (新臺幣) 利息計算期間 (民國) 週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(民國) 週年利率 1 4萬0,868元 自113年9月1日起至114年3月25日止 1.775% 自113年10月1日起至114年3月25日止 0.1775%   自114年3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2.775% 自114年3月26日起至114年3月31日止 0.2775%     114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0.555% 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,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
,上訴於本院合議庭,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,且繳納
上訴費。當事人之上訴,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,上
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
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
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
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,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
上訴。
中華民國114年12月5日
           書 記 官 蔡儀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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