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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 清償借款(2026-01-13)

消費/小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2026-01-13 案號:板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4年度板小字第2882號
原      告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  
訴訟代理人  許煌易





被      告  張芯瑜  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2日辯論
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原告負擔。
  事實及理由
一、原告主張略以:林緯桓(原姓名張允瀚)邀同張佑邦為連帶
    保證人向原告貸借就學貸款共計新台幣(下同)89,583元(
    下稱系爭貸款)。嗣張佑邦已於民國(下同)110年6月3日
    死亡,被告為其繼承人。又系爭貸款尚有如附件所示之金額
    尚未依約償還。依約視為全部到期。為此,爰依消費借貸契
    約及繼承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,求為判決:被告應於繼承被
    繼承人張佑邦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27,783元,及如附表所示
    之利息、違約金等語。
二、被告則辯以:應該向本人林緯桓求償各等語。  
三、經查:
 ㈠按繼承人有數人時,在分割遺產前,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
    為公同共有,民法第1151條定有明文。次按訴訟標的對於共
    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,必須一同起訴或一同被訴,
    其當事人之適格,始能謂無欠缺。又遺產屬於繼承人全體之
    公同共有,故就公同共有權利為訴訟者,乃屬固有必要共同
    訴訟,應由公同共有人全體一同起訴或被訴,否則於當事人
    之適格即有欠缺(最高法院99年度臺上字第610號民事判決
  參照)。
 ㈡查原告主張之事實,固提出借據、撥款通知書、帳卡明細表
    、繼承系統表暨司法院家事事件查詢等件為證。又張佑邦已
    於110年6月3日死亡,張佑邦之繼承人有被告及訴外人林緯
    桓、林明潔等3人,均未拋棄繼承等情,亦據原告提出繼承
    系統表、除戶戶籍謄本、各繼承人戶籍謄本在卷(見本院卷
    第49頁至第57頁),則遺產屬於繼承人全體之公同共有,故
    就公同共有權利為訴訟者,乃屬固有必要共同訴訟,應由公
    同共有人全體一同起訴或被訴,原告僅對被告一人單獨起訴
    ,為當事人不適格,在法律上顯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
四、本件事證已臻明確,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,於本判決結果
    不生影響,爰不一一論述,併此敘明。
五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本件訴訟費用額
    ,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1   月  13  日
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           法  官  李崇豪
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
提出上訴狀(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
具體內容。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
。)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
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,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
上訴理由書,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1   月  13  日
           書 記 官 葉子榕
           
           
附表:
本金(新臺幣) 利息  違約金    27,783 113年8月1日至114年2月23日 1.775% 113年9月1日至114年2月23日 0.1775%  114年2月24日至清償日止 2.775% 114年2月24日至114年2月28日 0.2775%    114年3月1日至清償日止 0.555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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