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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給付信用卡帳款(2025-09-16)

消費/小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5-09-16 案號:板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板小字第2822號
原      告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  



被      告  歐昱成  
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
   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
    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市觀音區,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
    結果一件附卷可稽,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,自應
    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
    顯係違誤。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本件係小額
    訴訟事件,無合意管轄約定之適用,併予敘明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16  日
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            法 官  沈易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庭(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
段00巷0號)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
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
繕本並繳納抗告費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16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婕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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