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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2025-11-14)

消費/小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2025-11-14 案號:板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· ✅ 原告勝訴:被告應給付予原告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4年度板小字第2522號
原      告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新北營運處

法定代理人  陳明崇  
訴訟代理人  王奕勝  
            王博鈞  
被      告  陳郁翔  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於中華民國114年11
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9,964元,及自民國114年10月20日起至
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負擔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
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  理由要領
一、兩造不爭執事項(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以下事實,已於相當
    時期受合法之通知,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,亦未提出準
    備書狀爭執,視同自認):
㈠、被告在民國114年4月5日,駕駛車牌號碼000-0000號自用小客
    車,行經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號前,撞到原告所有的PC-25
    83交接箱電信設備(下稱本件設備),致使本件設備受損。
㈡、原告因本件設備受損而支出修復費用79,964元。
二、原告所主張之損失,業據原告提出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
    聯單、現場照片、電信線路設施遭受損會勘簽認單、中華電
    信股份有限公司新北營運處114年4月28日新北一客字第1140
    000121號函、繳費通知單及郵政退件等件為證,佐以被告經
    合法通知未到庭也未提出其他書狀答辯,堪信原告主張之損
    失屬實,故應認原告本件主張有理由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14  日
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           法 官 沈 易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
(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巷0號)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應
表明一、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
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
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,
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,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。
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14  日
           書記官 吳婕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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