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 給付電信費(2025-10-08)
消費/小額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2025-10-08
案號:板小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板小字第2419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訴訟代理人 郭文祺 被 告 廖瑄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,於民國114年9月10日言詞辯 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肆佰陸拾肆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四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,由被告負擔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及自 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,業據提出欠費設備清單等件為證,核認無訛, 堪信為真。被告亦不爭執有向原告申請該電信服務,惟辯稱使用 者非被告云云,然原告既係依兩造契約關係向被告請求,被告亦 不爭執與原告簽立該電信服務契約,則原告本於契約之法律關係 ,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,自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表明 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。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),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,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,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書 記 官 魏賜琪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