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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 給付電信費(2025-10-08)

消費/小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2025-10-08 案號:板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· ✅ 原告勝訴:被告應給付予原告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4年度板小字第2419號
原      告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胡學海  
訴訟代理人  郭文祺  
被      告  廖瑄琪  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,於民國114年9月10日言詞辯
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肆佰陸拾肆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
十四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
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,由被告負擔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及自
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  理由要領
原告主張之事實,業據提出欠費設備清單等件為證,核認無訛,
堪信為真。被告亦不爭執有向原告申請該電信服務,惟辯稱使用
者非被告云云,然原告既係依兩造契約關係向被告請求,被告亦
不爭執與原告簽立該電信服務契約,則原告本於契約之法律關係
,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,自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 月  8  日
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           法   官  呂安樂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表明
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
。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),如
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
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,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
由書,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 月  8  日
           書 記 官 魏賜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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