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 清償借款(2025-09-24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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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2025-09-24
案號:板小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板小字第2356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張國能 被 告 米米庫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黃思榕 被 告 劉淑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4日言詞 辯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62,269元,及自民國114年3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.045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114 年4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,由被告連帶負擔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62,269元為原告供擔保,得 免為假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,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 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 )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怡君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