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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清償債務(2025-11-05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5-11-05 案號:板司簡調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板司簡調字第2772號
聲  請  人  李愛玲  
相  對  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蔡明興  
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,聲請人聲請調解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  事 實 及 理 由
1.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,由其主事務
  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。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
  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給管轄法院(
  見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、第28條第1項、第405條第3項)。
2.本案相對人設立登記地在臺北市中山區,不在本院轄區內。本
  院就本案並無管轄權,當然應依聲請或依職權,以裁定將本案
  移送給有管轄權的法院(見聲請人法院調解聲請書、相對人公
  司登記資料)。
3.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、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4.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
  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。
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5  日
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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