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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清償債務(2026-01-13)

消費/小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6-01-13 案號:板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09年度板小字第3685號
聲  請  人
即  原  告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  


相  對  人
即    被告  曾安勲  


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
16日所為之判決,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:
  主 文
原判決當事人欄關於「曾安勳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曾安勲」。
  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   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
    文。
二、因聲請人於起訴狀當事人欄將相對人即被告姓名「曾安勲」
    誤載為「曾安勳」,導致本院亦於判決誤載被告為「曾安勳
    」,故原判決當事人欄關於「曾安勳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
    曾安勲」,爰依聲請人聲請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1   月  13  日
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              法 官  陳彥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1   月  13   日
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怡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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