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債務人異議之訴(2026-03-09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2026-03-09
案號:板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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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5年度板補字第586號
原 告 黃子龍
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,
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
其訴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向本庭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李崇豪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陳又琳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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