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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(2026-04-10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6-04-10 案號:板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5年度板補字第359號
原      告 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沈文斌  


被      告  薛景仁  

上列原告與被告薛景仁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,原告於民
國114年10月30日向本院聲請支付命令,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
臺幣(下同)62,979元,及自114年7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
年利率16%計算之利息;暨按日息萬分之5.4計算之違約金。經被
告於支付命令送達後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視為聲請時起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,經計算起訴前可得特定之利息後,應核定為
69,510元(計算式如附表)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,扣
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
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
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
特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4     月    10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  官  郭永賦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不服本裁定,得於送達後10日內,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(須附繕本),且繳納抗告費。
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4     月    10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王春森

附表:
項目 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年息(%) 小計 本金 62,979 62,979    利息  114/7/16 114/10/29 16 2,926 違約金  114/7/16 114/10/29 19.71 3,605 合計 69,51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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