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清償借款(2026-04-16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2026-04-16
案號:板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5年度板簡字第909號
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
被 告 李亮儀
上列當事人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,得以文書合意定第一
審管轄法院;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
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
第24條、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次按民事訴訟法關於
合意管轄之規定,除專屬管轄外,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
適用(最高法院99年度臺抗字第110號裁定意旨參照)。
二、原告依兩造間所簽定之信用貸款契約書(下稱系爭契約)請
求被告清償借款。經查,系爭契約第十五條中段約明:「甲
方不履行本契約涉訟時,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
管轄法院。」,足認兩造間確有以臺灣臺北法院為管轄法院
之合意管轄約定,又本件亦非小額訴訟事件,準此,兩造就
本訴訟事件已有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,依上揭規定及說明
,本訴訟事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之。茲原告向無
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
臺北地方法院為管轄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白承育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得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(須附繕本),且繳納抗告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
書記官 施佩伶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