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訴訟救助(2026-03-17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2026-03-17
案號:板救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5年度板救字第19號
聲 請 人 林瑞文
代 理 人 吳文華律師(法扶律師)
相 對 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
上列當事人因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,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,
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准予訴訟救助。
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,法院應依聲請,以裁定准
予訴訟救助,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又按
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,
其於訴訟程序中,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,除顯無理由者外
,應准予訴訟救助,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,
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,聲請人
無力支出訴訟費用,並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
准予扶助在案,有前開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附卷可憑;而依
照聲請人於上揭事件中所提出之民事起訴狀以及相關卷證資
料,聲請人所提之訴亦非顯無勝訴之望,是聲請人聲請訴訟
救助,核與法律規定之要件相符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法律扶助法第63條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,裁定
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郭永賦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得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(須附繕本),且繳納抗告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
書記官 王春森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